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6號原 告 蘇英俊
蘇文來被 告 蘇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並請求損害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313元(請求之損害金18萬2404元+28萬4409元+占用143地號土地之價額78萬1375元+占用143-1地號土地之價額101萬4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4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