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新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瑾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森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