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王鴻仁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格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萬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之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五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1萬3256元(扣除2000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不可遮掩)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請查報兩造親屬關係?交換土地時使用狀況?因交換而衍生費用(稅捐等及代書費..)兩造如何負擔?所設抵押權已塗銷否?
四、請查報地政士王世寛之聯絡住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