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號(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及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本件租賃契約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經核算為新台幣(下同)7140萬元【原證8.計算式:租約期間為民國111年至127年共204個月×每月租金350萬元】,高於上開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4456萬8000元(原證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5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4216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彰化縣○○鄉○○段0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陳報上開不動產現況彩色照片圖(儘可能詳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