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5號原 告 蕭仁正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等人間請求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自稱選舉無效,請詳述具體原因、事實及證據及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法條?);補正狀,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另請確認本件被告(包括自然人?);上開事項,同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同樣予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