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世龍等二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所有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提出抵押權人即被告許○○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訴狀。(設若此人死亡,則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全體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