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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原 告 洪志成

陳鴻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宜民原 告 邱鉦元(簡宜民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被 告 顏墻(兼方足之承受訴訟人)

方啟彰(即方足之承受訴訟人)

顏文卿(即方足之承受訴訟人)上 1 人 之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有待調查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