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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李岳翰訴訟代理人 許永邦

許顏叔婉宋子瑜律師被 告 廖甲

廖亨廖金含廖金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確認原告與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間就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以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貳、被告應將前項所示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

參、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應協同原告就第一項土地之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辦理註銷登記。

肆、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租佃爭議,前經原告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移送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再因調處不成立,經彰化縣政府移送本院審理,是本件起訴為合法,並免收裁判費用。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為伊所有(下稱系爭土地),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曾簽訂私有耕地租約書(本院卷第35頁),因承租人即被告不自任耕作致租約無效,惟遭被告否認。是兩造既就系爭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則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三、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亨、廖金含均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下稱系爭土地;卷第35頁),原告與被告之母間就系爭土地曾簽訂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下稱系爭耕地租約;卷第35頁)。系爭耕地租約之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蔭至遲於民國(下同)110年間即未於系爭土地自任耕作,故原告與原承租人許蔭間就系爭土地訂定之系爭耕地租約為無效,則被告等四人自始並未繼承系爭耕地租約,自應將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註銷登記:

㈠依原證3錄音檔約2分14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但是我去她(按:指許蔭)家都沒人。」佃農即訴外人許銘勸答:「去她(按:指許蔭)女兒家,在臺中」(原證3第2頁倒數第2行起)。足見斯時原承租人許蔭已與女兒居住於臺中。

㈡又原告之祖父即訴訟代理人許永邦之陳述書(原證1;卷第

103頁)亦稱自98年起,逐年返鄉時均未見原承租人許蔭,鄰居均稱許蔭已舉家遷至臺中。由此可見許蔭全家至遲於110年間即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且於110年間許蔭已屆90歲高齡,斷無可能親自耕作系爭土地。

㈢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再字第15號民事判決

意旨,承租人違反應自任耕作之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本件既原承租人許蔭至遲於110年間已未親自耕作系爭土地,系爭耕地租約至遲於斯時歸於無效,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關係即不存在,被告等四人於原承租人許蔭去世後,自無被繼承人許蔭與原告間就系爭耕地租約法律關係可為繼承。縱被告廖金池於被繼承人許蔭逝世後,於110年12月7日以繼承為由,向大城鄉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將承租人由許蔭之名義變更為被告廖金池,亦無法使業已無效之系爭耕地租約回復效力。

二、退步言之,縱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蔭未違反自任耕作之規定,系爭耕地租約之繼承人即被告等四人亦未自任耕作系爭土地,故原告與被告等四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均無效:

㈠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業於110年12月7日就系爭土地簽

署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卷第45頁),復被告廖金含、廖亨設籍於新北市、被告廖甲則設籍於臺中市(卷第53頁、第55頁、第56頁),可見渠等早已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足徵被告絕無於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之事實,況被告廖金池既然設籍於臺南市(卷第51頁),顯見其亦實際居住於臺南,自無耕作系爭土地之可能。

㈡依原證3錄音檔約4分0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這塊是許蔭在做?」佃農即訴外人許銘勸答:「是,許蔭的。」訴外人許儀如問:「這塊現在是誰在做?」許銘勸答:「他孫子。他舅舅的兒子。」許儀如再問:「他舅舅的小孩?」許銘勸答:「他母親的弟弟的兒子」(原證3第3頁第7行起)。又11分45秒處,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許永邦問:「他(按:指許蔭)舅舅的兒子叫什麼名字?」訴外人許銘勸答:「許木和」(原證3第4頁第9行起)。可見鄰地佃農許銘勸明確指稱系爭土地現由原承租人許蔭之舅舅的兒子即訴外人許木和耕作,另有111年4月27日訴外人許陳秀霞之陳述書為證(原證6;卷第155頁)。

㈢是縱認被告等人自原承租人許蔭繼承系爭耕地租約,然被

告廖金含、廖亨、廖甲已簽署切結書交與行政機關,明示渠等均非系爭土地之現耕人,且渠等之戶籍地均非設於彰化縣,益證渠等無自任耕作之情形;復被告廖金池之戶籍地即實際居住位地於臺南市,即毫無可能往返臺南及彰化而在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實則,由原告與訴外人許銘勸間之對話錄音檔(原證3)可知,系爭土地現由原承租人許蔭之表兄弟許木和耕作,故系爭土地既非由被告等人自任耕作,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當然無效,被告等人自應將系爭土地上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系爭耕地租約之註銷登記。

三、原告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間就坐落於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以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前項所示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

㈢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應協同原告就第一項 土

地之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辦理註銷登記。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原告對於被告答辯內容之陳述:被告廖甲於言詞辯論期日稱:「土地上我們自己有種植香蕉,土地有整理過有種」(卷第147頁),惟原證3錄音檔約11分20秒處,訴外人許顏淑婉問:「其實這塊地現在是否沒種?」訴外人許銘勸答:「現在種蕃薯,裡面有蕃薯,現在他舅舅的兒子在種」 (原證3第4頁第3行起)。職是,被告廖

甲、廖金池等身為原承租人許蔭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所種植之農作物,竟與生前為系爭土地之鄰地佃農所述不一,顯見渠等確實未自任耕作系爭土地。

肆、被告答辯:

一、被告廖甲:系爭土地本由被告之母即許蔭耕作,惟伊前因身體狀況較差而就醫,暫時無法耕作,並非轉租他人耕作,嗣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6日母親逝世後,始由被告耕作種植香蕉,另現居於臺中。

二、被告廖金池:現居於臺南,惟年紀大且因疫情影響經濟,若無工作會返回系爭土地耕作,其他抗辯與被告廖甲同。

伍、被告廖亨、廖金含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陸、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

二、原告與被告之母即許蔭就系爭土地曾簽訂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

三、系爭耕地租約之租期於109年12月31日屆滿。

四、被告之母即許蔭於110年6月26日逝世後,由被告等人繼承。

柒、兩造爭執事項:被告之母或被告等人是否已未於系爭土地自任耕作?

捌、本院之判斷:

一、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參照)。

二、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存有系爭耕地租約租賃關係不存在,為被告否認,則兩造間是否仍有系爭耕地租約關係,如不訴請確認即無法明確,進而妨害相關權利之正常行使,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且得以對被告提起確認之訴除去此項侵害,依前揭說明,自屬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與被告之母間就系爭土地曾簽訂私有耕地租約書。系爭耕地租約之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蔭至遲於110年間即未於系爭土地自任耕作,故原告與原承租人許蔭間就系爭土地訂定之系爭耕地租約為無效,則被告等四人自始並未繼承系爭耕地租約,自應將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註銷登記,理由如下㈠依原證3錄音檔約2分14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但是我去她(按:指許蔭)家都沒人。」佃農即訴外人許銘勸答:「去她(按:指許蔭)女兒家,在臺中」(原證3第2頁倒數第2行起)。足見斯時原承租人許蔭已與女兒居住於臺中。

㈡又原告之祖父即訴訟代理人許永邦之陳述書(原證1;卷第

103頁)亦稱自98年起,逐年返鄉時均未見原承租人許蔭,鄰居均稱許蔭已舉家遷至臺中。由此可見許蔭全家至遲於110年間即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且於110年間許蔭已屆90歲高齡,斷無可能親自耕作系爭土地。

㈢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再字第15號民事判決

意旨,承租人違反應自任耕作之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本件既原承租人許蔭至遲於110年間已未親自耕作系爭土地,系爭耕地租約至遲於斯時歸於無效,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關係即不存在,被告等四人於原承租人許蔭去世後,自無被繼承人許蔭與原告間就系爭耕地租約法律關係可為繼承。縱被告廖金池於被繼承人許蔭逝世後,於110年12月7日以繼承為由,向大城鄉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將承租人由許蔭之名義變更為被告廖金池,亦無法使業已無效之系爭耕地租約回復效力。

四、退步言之,縱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蔭未違反自任

耕作之規定,系爭耕地租約之繼承人即被告等四人亦未自任耕作系爭土地,故原告與被告等四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均無效:

㈠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業於110年12月7日就系爭土地簽

署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卷第45頁),復被告廖金含、廖亨設籍於新北市、被告廖甲則設籍於臺中市(卷第53頁、第55頁、第56頁),可見渠等早已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足徵被告絕無於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之事實,況被告廖金池既然設籍於臺南市(卷第51頁),顯見其亦實際居住於臺南,自無耕作系爭土地之可能。

㈡依原證3錄音檔約4分0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這塊是許蔭在做?」佃農即訴外人許銘勸答:「是,許蔭的。」訴外人許儀如問:「這塊現在是誰在做?」許銘勸答:「他孫子。他舅舅的兒子。」許儀如再問:「他舅舅的小孩?」許銘勸答:「他母親的弟弟的兒子」(原證3第3頁第7行起)。又11分45秒處,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許永邦問:「他(按:指許蔭)舅舅的兒子叫什麼名字?」訴外人許銘勸答:「許木和」(原證3第4頁第9行起)。可見鄰地佃農許銘勸明確指稱系爭土地現由原承租人許蔭之舅舅的兒子即訴外人許木和耕作,另有111年4月27日訴外人許陳秀霞之陳述書為證(原證6;卷第155頁)。另查外人許銘勸與原告之母許儀如之對話經本院於111年12月1日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原證3錄音檔案,自3分50秒開始播放至14分06秒止,勘驗結果:核與譯文相符如本判決之附件,且經證人許儀如於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言:「(法官問:)當庭從1分35秒開始播放至5分47秒,另從11分17秒開始播放至12分9秒。問證人,證人剛剛聽到什麼東西?」「(證人許儀如:)許銘勸說他旁邊的那塊地是,那天我有去。」「(法官問:)許銘勸主要說什麼?」「(證人許儀如:)他說他的土地在我們的土地旁邊,另一塊地是承租給另外三兄弟做,那不是我們租出去的,是另外給別人做的,承租人沒有住在那邊。」「(法官問:)為什麼說是舅舅的兒子做的?」「(證人許儀如:)是親戚關係。」「(法官問:)還知道什麼?」「(證人許儀如:)我瞭解大概就這樣。」,所述與錄音內容相符,原告之主張尚堪信為真實。

㈢是縱認被告等人自原承租人許蔭繼承系爭耕地租約,然被

告廖金含、廖亨、廖甲已簽署切結書交與行政機關,明示渠等均非系爭土地之現耕人,且渠等之戶籍地均非設於彰化縣,益證渠等無自任耕作之情形;復被告廖金池之戶籍地即實際居住位地於臺南市,即毫無可能往返臺南及彰化而在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實則,由原告與訴外人許銘勸間之對話錄音檔(原證3)可知,系爭土地現由原承租人許蔭之表兄弟許木和耕作,故系爭土地既非由被告等人自任耕作,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當然無效,被告等人自應將系爭土地上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系爭耕地租約之註銷登記,原告所請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耕地因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蔭生前及被告等繼承後均無自任耕作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其依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不自任耕作及同條第2項復規定主張系爭租約無效,尚屬可採,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土地等語,亦為有據。從而,原告求為判決:㈠確認原告與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間就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以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之租賃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所示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㈢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應協同原告就第一項 土地之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辦理註銷登記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附件:原告所提錄音檔案之譯文(卷第271頁)(03:50)許儀如:啊這塊也是嗎?這塊現在再泡水(指李岳翰泡水的地)。

(03:54)許銘勸:土地有時鹽分太高,要泡水讓他不太鹹。

(03:58)許永邦:啊這塊現在也是許蔭在耕種嗎(指泡了水的

地)?(04:00)許銘勸:是的,是許蔭的。

(04:01)許儀如:現在是誰在耕種?(04:03)許銘勸:現在是他孫子,許蔭的舅舅的小孩。

(04:06)許儀如:他舅舅的小孩。

(04:08)許銘勸:算是他母親小弟的兒子。

(04:10)許永邦:這樣啊,他舅舅的小孩。

(04:12)許銘勸:是的,是的。

(04:16)許永邦:現在是許蔭他舅舅的小孩在做就對了。

(04:17)許銘勸:嘿嘿嘿。是啊,他準備種番薯,怎麼種都不會爛,這塊是我的,我的要種番薯。

(04:23)許永邦:這樣啊,這塊是你自己的(指旁邊另一塊沒有泡水的地)。

(04:25)許銘勸:是啊,是我的。

(04:25)許永邦:這塊地是你自己的,你叫什麼名字?(04:28)許銘勸:許銘勸。

(04:29)許永邦:許?啥?(04:30)許儀如:許銘勸。

(04:33)許銘勸:許、銘、勸,勸,勸世的勸。

(04:35)許永邦:找個筆寫一下。

(04:38)許銘勸:不用啦,你要不要順便等一下把今年租金收

一收?(04:38)許儀如:勸,許銘勸是不是?(04:39)許銘勸:對,銘謝顧客的銘。

(04:48)許永邦:現在合約是誰的名字?也是你爸爸的名字

嗎?(04:49)許銘勸:誰?你那塊地嗎?(04:50)許永邦:你幫我耕種的那塊地。

(04:52)許銘勸:三個人都有(04:54)許永邦:我知道,原許英華但有改成他兒子。

(04:55)許銘勸:他兒子許財福在臺北一直在三重做外勤或做内勤。

(05:00)許永邦:你說是叫許什麼?(05:03)許銘勸:許財福。

(05:04)許永邦:許財福?(05:05)許銘勸:財福,許財福。

(05:06)許儀如:許財福啦。

(05:07)許銘勸:對對對,許財福啦。

(05:17)許顏叔婉:你說我們現在的地是哪一塊地?(05:18)許銘勸:這一塊地,你若想記得清楚就記得橋過來後是第幾塊。

(05:24)許儀如:翰翰瞧一下。

(05:35)許銘勸:我伯父過世二三年後才過成他兒子的名字。

(05:38)許永邦:許英華過世沒有很久。

(05:41)許銘勸:已經過世二、三年了(05:41)許永邦:二、三年喔。

(05:42)許銘勸:在板橋過世的啊,他小孩那裡。

(05:45)許永邦:你叔叔許月做的是那一塊地是嗎。

(05:54)許銘勸:那塊地就在那,在旁邊而已,沒有多大一條,大約六坪不太大而已。

(05:57)許永邦:也和你在一起嗎?(05:58)許銘勸:你的地就是65啊,臺西段65號啊。

(06:02)許永邦:你是說許月和你所做的地是在同一塊地上?(06:10)許銘勸:同一塊啊,不然要怎麼收租金,當然是同一塊,這塊地分成三組人在耕種。

(06:18)許永邦:算一塊地三個在耕種。

(06:18)許銘勸:是的,對對對。

(06:19)許銘勸:你是整塊的地,是我們拆開來了,因為他也

想耕種,另一個也想耕種。剛開始我是沒有在耕種,我在臺北沒有回來,這是我伯父在耕種,我是因為我母親沒辦法,所以我才回來的,我回鄉大概也有30年了。

(06:34)許永邦:你回鄉也30年了。

(06:35)許銘勸:是的30年了。

(06:36)許顏叔婉:你說我們的地是整塊都是?(06:39)許儀如:沒有沒有,這塊不是。

(06:40)許顏叔婉:這別人的喔。

(06:41)許銘勸:那是我的。

(06:42)許顏叔婉:這你的。

(06:43)許永邦:那是他們自己的。

(06:45)許顏叔婉:我們是這一塊,和那邊青色那有種東西那

塊地是嗎?(06:49)許銘勸:上面那一帶,種青青的菜那裡。

(06:51)許顏叔婉:不是旁邊這一個?(06:52)許銘勸:不是的。

(06:56)許儀如:那邊有個鵝綠色的。

(06:57)許銘勸:就那邊有種松樹那塊,再過來一塊再過來一塊,都松樹那塊是我伯父許英華的地。

(07:02)許顏叔婉:許英華的名字是那塊地?(07:04)許銘勸:是的松樹那一塊的。

(07:08)許顏叔婉:那有多大?(07:09)許銘勸:那塊五分多含你們的下去差不多快六分。

(07:13)許顏叔婉:那我們有多大?(07:14)許銘勸:你們1.9854分。

(07:17)許顏叔婉:你好清楚哦。

(07:18)許銘勸:要耕種的人需要查清楚申報啊。

(07:19)許銘勸:我以前回來前是我伯父在耕種,他騙我回

來,他是真的沒有良心,就跟我說到底地多大,結果騙我是一分八的地,結果一分是六個人在耕種。(07:30)許顏叔婉:一分九厘八分多?(07:32)許銘勸:是一分九厘八五四。

(07:34)許顏叔婉:結果三個人在耕種,和你們合在一起?(07:41)許銘勸:和我伯父的,剩下的是我伯父的。

(07:48)許顏叔婉:啊這塊是誰在做?(07:49)許銘勸:許蔭,許蔭啦。

(07:53)許永邦:你叫什麼名字?(07:55)許銘勸:許銘勸。

(07:55)許儀如:許銘,銘謝惠顧的銘,勸事的勸。

(08:00)許永邦:翰翰你用寫的記下來。

(08:03)許銘勸:你看你租金要不要順便收一下,不然我還要

匯給你,很麻煩,還是你去收一收看怎麼樣,我這兩天就要去把他們的收一收然後寄給你們,我還要去郵局匯款,每次他們都不要去,都裝傻當忘記了,是我說要繳租金了。

(08:23)許顏叔婉:貴姓?(08:24)許銘勸:我姓許。

(08:25)許儀如:都一樣啦。

(08:27)許永邦:都是親戚啦,都是老一輩留下來的。

(08:30)許銘勸:你們也是姓許啊?(08:32)許永邦:是啊,都是親戚。

(08:35)許顏叔婉:你說這塊地是許蔭在耕種?(08:38)許銘勸:她在做,早期是她爸爸幫你們耕種。

(08:40)許永邦:這塊地是我們的,是許蔭在耕種。

(08:43)許顏叔婉:聽說許蔭……(08:44)許銘勸:她九十多歲了啊,她還在啦,這兩天因為要辦三七五減租所以回來了。

(08:50)許永邦:許蔭還在,她差不多有一百歲了吧?(08:52)許銘勸:沒,九十多大概九十出頭左右。

(08:56)許顏叔婉:他們現在都不住在這裡了嗎(指不住在公

館村)?(08:58)許銘勸:沒有了啦,二個兒子,一個在臺北一個在高雄,鄉下有誰會想在這工作?我這是沒工作才回來。

(09:03)許顏叔婉:許蔭有兒子嗎?她不是只有女兒?(09:06)許銘勸:三個兒子,二個女兒。

(09:07)許顏叔婉:許蔭?(09:08)許永邦:三個兒子,二個女兒。

(09:09)許銘勸:臺中那位比較賺錢,因為她先生早期在做建築。

(09:13)許顏叔婉:她住在臺中哪裡?(09:15)許永邦:是啊,她租金都是臺中那位在繳的。

(09:16)許銘勸:是啊。

(09:18)許顏叔婉:是叫?姓廖是嗎?(09:19)許銘勸:是的,姓廖。

(09:23)許銘勸:她兩個兒子也是姓廖。

(09:24)許銘勸:照她說她單子都是小兒子在幫她繳的,都他

在繳的,叫廖金池,她是用招贅的,第一個兒子已經過世了,現在就剩下二個姓廖的,和二個姓廖的兒子。

(09:40)許顏叔婉:那現在(指農地)放水是在做什麼?(09:41)許銘勸:讓它泡水。

(09:42)許顏叔婉:泡水喔。

(09:45)許銘勸:對,種植久了會反鹹,泡泡水讓土氣好一點,比較好耕種。

(09:50)許銘勸:你們沒有在耕種,就要問有耕種的人家才知

道,那個不是沒有再幫你耕種,像我這樣把地整理收好,中間有些縫隙,然後在合適的時間再來耕種。

(10:03)許永邦:它那個不能一直在耕種,一直耕種地會沒有養分(痩掉)。

(10:06)許銘勸:是啊,會沒辦法耕種啊。

(10:07)許永邦:會瘦掉(沒有養分)。

(10:08)許銘勸:所以你不能說他沒有在幫你耕種,如果沒有

耕種,人如果下去方便(尿尿)會找不道那個人(因為草會長很長)。

(10:14)許永邦:他現在人都在這邊嗎(指實際耕種的人)?

你是說他們第幾個(子)?(10:18)許銘勸:許恭(音同)他們,他舅舅的小孩。

(10:21)許永邦:你說是他舅舅的小孩在耕種?(10:22)許銘勸:是的。

(10:23)許永邦:現在他都沒在做,都是他舅舅小孩在做的?(10:27)許銘勸:對啊,對啊,許恭(音同)啊,就在住那楝樓房那間。

(10:31)許永邦:他舅舅的兒子是嗎?也是住這裡?(10:33)許銘勸:是啊,和我們同一個村莊的啊,許蔭沒有出嫁,他是招贅的。

(10:37)許顏叔婉:許蔭是你姑姑是嗎?(10:39)許銘勸:我們都叫他姑姑。

(10:41)許永邦:這裡都算是親戚。

(10:42)許顏叔婉:這麼碰巧遇到。

(10:44)許永邦:我們都是親戚,其實我也忘了許蔭應該叫我爸爸什麼,我們都是親戚啦。

(10:55)許儀如:好像是叫舅舅,我聽三伯說是叫舅舅。

(10:56)許銘勸:我跟你說,我們大家做再來好好處理一下這

個(三七五),我這個人不拖泥帶水,一輩子都在摸泥土,你看我的地只有一小條,並不好做,賺也沒多少錢,而且又麻煩,就只有種稻子才有點收成,鐵牛下去還要分兩次才能做好,那是以前他們喜歡耕種,不然我並不想耕種了,他們喜歡做,但我不想了。

(11:26)許顏叔婉:看起來這一塊地並沒有在耕種啊?(11:27)許銘勸:有的,在種番薯,裡面種的是番薯(在水底下)。

(11:30)許永邦:她舅舅的兒子。

(11:34)許顏叔婉:變成讓她舅舅的小孩在耕種。

(11:35)許永邦:對的。

(11:38)許銘勸:如果不耕種,這塊農地不到兩三個月你看不到泥土,草大概會長到兩三尺高。

(11:44)許顏叔婉:她舅舅的小孩叫什麼名字?(11:45)許永邦:她舅舅的小孩取什麼名字?(11:46)許銘勸:許木和。

(11:49)許顏叔婉:許木和喔。

(11:50)許銘勸:嗯。

(11:50)許顏叔婉:許木和喔,木材欸木。

(11:52)許銘勸:是的。

(11:54)許顏叔婉:和咧?和平的和哦。

(11:55)許銘勸:是的。

(11:58)許永邦:這裡的水源是哪裡?

許顏叔婉:你要寫這個口蔭(許蔭)是嗎?李岳翰:口蔭哦。

許顏叔婉:許蔭,蔭是一個草字頭一個樹蔭的蔭。

(12:22)許永邦:那這裡若沒有文蛤池,那不就不用耕種了?(12:24)許銘勸:有啊,有時候也有水,但不多。

(12:27)許永邦:有沒有井水?我的意思是井水是不是從濁水

溪來的?(12:31)許銘勸:有的,從二水那個方向。

(12:33)許永邦:是的,從二水那,井水是從濁水溪來的。

(12:37~13:17)與本案無關。

(13:18)許顏叔婉:你說是許蔭舅舅的小孩,許木和,但許蔭

不是很老了嗎?怎麼會是他舅舅的小孩?(13:23)許銘勸:她舅舅的小孩在做。

(13:29)許永邦:對啊,是長輩啊,看輩分的不看年齡的。

(13:35)許永邦:她舅舅的小孩現在還很年輕。

(13:35)許銘勸:舅舅的舅舅的小孩也是要五六十歲了。

(13:39)許顏叔婉:許蔭的舅舅的(小孩)那是上一輩啊,那不是就和許蔭是同輩了啊。

(13:40)許銘勸:不是的,還要再多一輩。

(13:49)許顏叔婉:許蔭的舅舅的舅舅的小孩哦。

(13:52)許銘勸:是的。

(13:55)許銘勸:算是差一輩。

(14:00)許銘勸:是的,他跟我同年紀的。

(14:03)許顏叔婉:你說許財福是哪位?(14:04)許銘勸:許財福是我伯父的兒子許英華的兒子啦。

(14:06~20:31)與許銘勸討論三七五的地,目前鄉下大部分處理,與本案無關。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