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 告 王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泓翔間遷讓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萬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