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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 告 郭德旺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被 告 旻欣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文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 代理人 徐湘閔律師被 告 楊竣程

郭軒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4行有關「被告旻欣公司給付150萬元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旻欣公司給付300萬元等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