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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吳然生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告 吳崇銘訴訟代理人 郭金麗被 告 吳進安訴訟代理人 吳樹榮被 告 吳士文

黃黎滿吳國維吳佩琪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宜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2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因該案原告撤回已終結,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