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原 告 國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被 告 徐炳森
蔡佩君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號張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之0江嘉祺陳銘惠黃竫筑陳隆坤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號吳雅菁李樹木徐炳昌徐勝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1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7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