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國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炳森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上訴人提起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