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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 告 甘希平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被 告 甘希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兩造為兄弟,前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8日就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245萬元,惟因被告當時將系爭土地委託仲介業者出售,被告恐兩造立即移轉所有權,需對仲介業者負擔違約金,原告亦不願為難,乃於契約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本契約標的於6個月後辦理過戶,如有違約雙方均應賠償對方已付價金1倍之違約金。(訂於110年9月18日以後)」,即簽約六個月後才進行土地移轉等後續相關作業。

(二)兩造雖有約定110年9月18日以後始進行土地買賣移轉,原告仍先行給付部份價金130萬元予被告,惟被告竟於110年8月10日以西螺郵局62號存證信函告知原告僅給付130萬元,認為原告違約,並於該存證信函中牽扯諸多無關之事,然被告上開催告函文之日期乃是在雙方約定的履約日期之前,該催告顯然並不合法,而履約期限到後,原告有向被告告知,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到了,請被告依契約約定的時程,繼續進行後續的付款以及移轉所有權的買賣過程,但被告始終不願依約履行,原告因為身為哥哥的身分也不願太過緊迫盯人,另因當初原告找不到契約,不知道後續的付款期程如何,因此暫時沒有繼續進行後續買賣過程,嗣後被告向原告坦承,原告所留存之契約是被告拿走的。

(三)嗣被告突然於111年10月12日以西螺郵局94號存證信函發函給原告,就系爭買賣契約部分,要求原告再給付250萬元,原告收到信函後為杜絕爭議,立即於111年10月14日將系爭買賣價金剩餘款項115萬元匯給被告,並於同日委請律師以台中大全街郵局752號存證信函回覆被告上開西螺郵局94號存證信函,並要求被告依約履行,被告卻於111年10月17日以E-mail回覆原告之律師表示要求原告還要再補足135萬元,否則不願履約,原告不得已只好再次委請律師於111年10月14日以台中法院郵局2593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然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以西螺郵局98號存證信函回函表示要原告補足250萬元,被告迄今仍然不願意履約。

(四)爰依民法第345條、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前於110年3月18日就系爭土地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以245萬元之總價金買受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兩造並於系爭買賣契約第14條約定於簽約6個月後即110年9月18日以後辦理過戶,原告已將契約價金給付予被告,被告迭經催告,仍未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西螺郵局62號、西螺郵局94號、台中大全街郵局752號、臺中法院郵局2593號、西螺郵局98號等存證信函、被告寄發之E-mail內容、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等件為憑,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既於110年3月18日就系爭土地簽訂買賣契約,且原告已經依約給付價金完畢,被告依約即有使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45條、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附表: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註 1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205-24 134.53 1/1 2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205 846.73 15311/765553 3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205-28 82.58 15311/765553 4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241-1 1.43 1/1 5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237 165.06 1/50 6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237-14 16.68 1/1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