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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1號上 訴 人即被告 甘希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希平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