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文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江林等6人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雖以陳江林、王麗貞、黃冉、黃邱秀卿、陳語為被上訴人,惟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原告之訴等語,似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108元,應徵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