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文振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江林
王麗貞黃冉黃邱秀卿陳語黃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並於112年5月5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