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 訴 人 張顯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信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1,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