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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志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榮林、黃林阿幼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6,273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5,46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附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

①主文第一項:191,043+11,990=203,033②主文第二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照本件為

不得上訴三審事件,一、二審辦案期限合計為3年4月(40個月),則計算式為:每月3,331元×40個月=133,240③以上①+②合計為336,273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