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 告 朱腊梅代 理 人 蔡炯輝被 告 李盈勳
梁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萬5157元及有未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補字第596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及繳費;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者,將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送達原告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暨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