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廖宥淇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起訴時依民法第25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為選擇合併,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頁)。嗣於訴訟中變更依民法第17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為選擇合併,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23、129-130頁),被告對訴之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院卷第129-135、139-141頁),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間,向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價金89萬4000元,雙方已依約履行。惟從110年4月起,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時,排檔下方偶爾會發出異音;同年6月起,系爭車輛4片門板(含鐵門、塑膠門飾板、車窗玻璃、電動後視鏡等,下稱門板)亦開始出現異音(下統稱異音瑕疵)。原告發現異音瑕疵後即數度要求被告維修,最後1次通知被告維修之日為111年2月11日,然異音瑕疵經維修後仍無法排除,故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作為請求減少價金30萬元(即上開發出異音部位零件之市價)之意思表示,而該繕本經被告於111年4月12日收受,是被告受有該30萬元,已屬不當得利。又被告為從事經銷車輛業務之企業經營者,其所出賣之系爭車輛,因有異音瑕疵而未能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致身為消費者之原告受有系爭車輛貶值30萬元之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7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以:
一、車輛行駛時發出聲音之原因多端,可能是正常發動之聲響,也可能是因路面高低差而產生之機械零件摩擦聲,且原告每次進場說明其所聽到之異音,經被告調整後,原告均有確認異音已消除,故異音瑕疵應不存在。又原告於111年4月12日前早已將系爭車輛有異音一事通知被告,原告雖主張以起訴狀繕本作為「減少價金」之意思表示,然原告起訴狀所載意旨係依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嗣於訴訟中之111年10月25日始具狀變更主張減少價金,其價金減少請求權已逾除斥期間,原告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第77、134頁,本院依判決格式調整文字):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9年8月間,向被告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號之員林服務廠購買型號MAZDA CX-30、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1輛,車輛價金為89萬4000元,原告於簽約當日先行向被告給付訂金3萬元,爾後向元大商業銀行辦理汽車貸款39萬元,由元大商業銀行匯款39萬元予被告,原告並於同年9月21日匯款47萬4千元予被告,被告並於10月1日將系爭車輛交付原告。
㈡、原告分別於110年8月16日、8月23日、9月3日、10月22日、10月26日、11月2日、12月25日、111年2月11日向被告反應如附表所示「反映內容」欄所載情形,經被告檢測結果如附表所示「檢測結果」欄所載。上述8次進廠檢修之「維修車歷」如被證2(本院卷第53-67頁)所示。
㈢、兩造所提證物形式上均為真正。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是否逾越除斥期間?如未逾除斥期間,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金額以多少為合理?
㈡、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上開兩造不爭執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詳參前引卷證),堪信屬實。
二、本件應認原告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溢領之價金30萬元,並無理由。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排檔、門板有異音瑕疵等語。被告則否認之。經查,原告之主張,固據提出系爭車輛之錄影(音)光碟、維修單等件為證,惟:
⒈依兩造所不爭執之系爭車輛維修統計表(如附表)所示:原
告雖數度向被告反應系爭車輛有發出異音,但經被告檢測後,有時明確查得異音乃行車紀錄器、安全帶所產生(如編號
2、3、6、8)、有時係因行經路面顛簸時而產生(如編號5、8)、有時經被告或兩造路試後並無發現有任何異音(如編號1、4、7、8)等情可知,系爭車輛於使用時雖時有產生異音之情事,甚至有時經初步檢視,確實有聽到系爭車輛門板處似有異音發出(如編號1、5、8),然歷經被告數度檢測後,均未明確確認異音之產生係由系爭車輛車體本身之瑕疵所導致,而考量影響車輛發出聲響之原因不一而足,引擎發動、機械正常運轉、異物卡住車體、車齡狀況、道路路況等諸多因素,均足以致使車輛產生異音。是縱系爭車輛經上開檢修發現偶有異音存在,尚難認定已達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⒉原告雖曾聲請本院為異音瑕疵等鑑定(本院卷第77頁),惟
其嗣後又表明不聲請鑑定(本院卷第117-118、131頁)。而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錄影(音)光碟,其結果略為:(1)檔案名稱「2021.8.22排檔下方」:上開錄音光碟在播放過程中偶有間斷細微叩叩聲,並非持續。(2)檔案名稱「2
021.8.29排檔下方」:上開光碟一開始有聽到細微的叩叩聲,持續約3、4秒。(3)檔案名稱「2021.12.5排檔下方」:在播放過程中,偶爾發出細微的叩叩聲,隨後伴隨方向燈的聲音。(4)檔案名稱「2022.3.27左側門板」:在影片播放中偶爾發出細微叩叩聲,但不明顯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133頁)。本院審酌上開錄影(音)當中雖可聽到有些許異音,但均十分細微且短暫,並非持續,且「2021.8.22排檔下方」為錄音檔,無法知悉發出上開異音之物體或部位為何,而從「2021.8.29排檔下方」、「2
021.12.5排檔下方」、「2022.3.27左側門板」等錄影檔案之拍攝角度亦無法看出拍攝位置,尚無從確認錄音(影)檔當中聲音之來源位置及原因,難以據此認定系爭車輛確有異音瑕疵。
㈢、基上,本件既難認定系爭車輛確有原告所稱達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存在。則原告以系爭車輛存有異音瑕疵為由,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價金30萬元,尚屬無據。
㈣、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難以認定系爭車輛確有原告所稱達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存在,已據前述。縱認原告所稱之異音確屬瑕疵,因原告於111年4月8日本件起訴前早已將系爭車輛有異音一事通知被告,且原告起訴時乃主張依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嗣於111年10月25日始具狀變更主張「減少價金」,則被告抗辯原告之價金減少請求權已逾除斥期間,當可採信。故原告於除斥期間經過後,始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價金30萬元,亦屬無據。
三、本件應認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亦無理由。
㈠、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2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係以經銷車輛為營業之人,原告則係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系爭車輛之人,被告及原告雖分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第1款所定之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惟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仍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
㈡、查本件尚難認定系爭車輛確有原告主張之異音瑕疵存在,已據前述。且原告主張之異音瑕疵,依其情節,亦難認系爭車輛未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原告主張之損害,亦不符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損害範圍。則原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亦屬無據。
伍、綜上所述,本件尚難認定系爭車輛確有原告主張之異音瑕疵存在。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附表編號 日期 反應內容 檢測結果 1 110.08.16 ⒈行駛時駕駛座門板內行駛有叩叩聲檢查 ⒉MZD主機下方有ㄐㄧㄐㄧ聲 ⒈陪同車主路試有聽見叩叩聲,駕駛側門板拆下重新安裝後廠內測試正常,探詢車主是否再試車,車主表示再自行觀察。 ⒉陪同車主路試MZD主機下方皆無此聲音,車主表示再自行觀察。 2 110.08.23 ⒈MZD下方區塊平面道路行駛中有不明異音,聲音較小不會持續,不定時出現,冷熱車都會,冷車發生機率稍大。 ⒉行駛轉動方向盤(左右轉都會)方向盤附近有敲打金屬聲 ⒈將行車紀錄器拆下再裝回聲音排除。 ⒉檢查為方向燈玻桿內部的正常作動聲。 3 110.09.03 冷車行駛偶發在排檔桿後方旋鈕附近有細小答答聲 經路試測試檢查發現車主加裝行車紀錄器的電源線沒固定產生敲擊答答聲,將電源線重新固定後聲音排除。 4 110.10.22 駕駛座及副駕駛座門板異音處理 前左右門飾板拆除檢查目視無螺絲鬆脫,內部重新上緊調整後裝回,廠長會同車主路試顛波路面來回4-5趟確認無異音。 5 110.10.26 駕駛座門板內部及排檔座下方於行使不平路面時有叩叩或摩擦異音檢查及處理(反應多次) 10月26日10時30分左右彰化廠組長至客戶指定地點會同客戶路試約2公里,由客戶開車行經不平路面時,經與客戶確認行經不平路面時,左後方車門板有扣扣異音聲音(會同路試時客戶確認當下煞車無尖銳噪音)經客戶同意後,本次優先針對左後方門板異音進行處理,經將愛車牽回彰化廠拆下左後門內飾板,黏貼pva泡棉後於10月29日10時20分會同客戶路試,約2公里,客戶表示目前無異音,故交車放行。 6 110.11.02 車主反應上駕駛座關門時聽到右側副駕駛座門板附近有叩叩異音檢查 前日透過LINE聯繫,廠長至客戶家查看情況並打算取車至服務廠檢查,現場會同車主確認狀況,於駕駛座關門時瞬間確實有扣扣異音,檢查後發現副駕駛座安全帶呈現捲曲狀態,於關門震動時敲擊副駕駛座B柱飾板導致異音,協助調整安全帶後現場多次反覆測試均無異音發生,與客戶確認車輛無需返廠檢修。 7 110.12.25 行駛不平路面左後門板內有叩叩異音檢查 檢查調整左前門及左後門內門板後目前測試路試無異常,送車至客戶家後會同張先生路試已無聽到異音,客戶表示再自行觀察。 8 110.02.11 ⒈車主反應左後內門板及右前內門板行駛不平路面有噠噠異音檢查(請班長技師長協助) ⒉車主反應四門窗戶升降感覺較慢 ⒊車主反應行駛山路及崎嶇路面有人坐右後座會有唧唧聲 ⒋車主反應右後門關門時的聲音與其他三門的聲音不一樣 111年2月11日11時,廠長與班長至客戶家進行取送車及路試確認行駛不平路面於左後門及右前門有噠噠異音,經與客戶確認又後門與左後門關閉時聲音不太一樣,當天路試約2公里因右後座唧唧異音較為明顯,客戶允諾留車暫定下週四下班前交車至客戶家中。留車期間班長初步路試暫無聽到異音。 2月13日10時32分邀約客戶至現場會同班長與技術人員再次路試確認異音。 2月14日12時23分客戶表示因看不懂無需到場,由服務廠班長與技術人員自行路試。13時20分至16時20分路試約48公里,路試無聽到異音,回廠後針對客戶反應之左後及右前門板相關處檢查,螺絲重新調整。 2月15日9時路試約20分鐘/約10公里,左後方仍然沒有發出客戶描述之異音,再次邀約客戶路試,客戶表示上課中無法到場參與路試。 2月16日9時52分客戶表示上課中不便接聽電話及參與路試。 2月17日約13時10分路試約2小時/約74公里,左後方仍然沒有發出客戶描述之異音,17時44分未接。 2月18日14時58分邀約客戶確認說明及路試,客戶認為無法保證未來都不會有異音,確認也只是暫時的,故表示無需路試。14時51分班長自行路試約1.5小時26公里暫無聽到左後方之異音,車輛預計於2月19日10時由廠長及班長牽至客戶家中。 2月19日10時送車回客戶家中。會同車主路試,目前測試無異常,皆無聽到相關異音發生,客戶表示目前暫時確認並於工單上簽名。 已將留車期間試車所消耗油量補至原始油位。 2.確認為正常運作,四門車窗泥槽協助上油潤滑,目前檢測無異常。 3.取車當時路試及回廠檢查後確認為右後座安全帶扣於扣上且拉扯位移時發出的聲音,協助潤滑後目前測試無異常。 4.右後門六角鎖潤滑後目前檢測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