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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楊友仁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特別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有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第27屆之理事長為訴外人陸振佑,前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以(110)第117號函、110年4月13日以(110)第127號函知內政部並向會員發出開會通知,嗣後被告於110年5月8日召開第28屆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代表大會),會中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決議並選任被告第28屆理監事,伊經選任當選理事。伊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報系爭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與選任結果,然被告內部有成員認陸振佑並非有召集權人、系爭會員大會並未合法召開,因此未准予備查,則伊可否有效行使理事職權尚不明確,而有確認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會員代表大會如附表一所示之決議有效。

二、被告則以:被告章程第26條規定,本會(區)設理事長(總監)1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理事長(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代理;第23條亦規定: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監)...,是被告章程已規定理事長與總監為同一人,且應為國際總會所指定之總監人選,而陸振佑之總監職位,業經國際總會於110年2月26日發函停止,再於同年4月22日經國際總會移除陸振佑之總監職位,是依據被告章程之規定,陸振佑應已不具理事長身分,陸振佑應不具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權,系爭會員代表大會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應為不成立,原告主張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有效云云,應無足採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㈠訴外人陸振佑於110年3月30日、同年4月13日以被告理事長之

名義,向內政部函知將於同年5月8日召開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並通知被告之會員代表,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於同年5月8日舉行並做成如附表一所示之決議及選舉第28屆理監事;然國際獅子會總會於110年2月26日發函停止陸振佑之總監職權,並指派原告為代理總監;同年4月22日再發函移除陸振佑之總監職位,並指派訴外人許雪珠擔任總監至該財務年度結束為止等節,為兩造所不爭,並有陸振佑以被告理事長名義發函之函文、系爭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理監事選舉結果、國際獅子會總會電子郵件影本(見卷第29至54頁、第333、335、367至370頁)在卷為憑,堪信屬實。

㈡陸振佑於110年3月30日、同年4月13日,已非被告之理事長,而非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權人:

1.按依被告章程第1條規定:「本章程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國際獅子會憲章訂定之」、第10條規定:「各縣級獅子會出席本會(區)各種會議或參加各項會務係推選代表行之,並享有下列之權利義務。二、義務: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第23條規定:「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監),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26條規定:「本會(區)設理事長(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設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第一副總監之人選)...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理事長(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代理...」、第49條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之規定為準」(見卷第17、23、26頁)。又依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第9條第6節(a)規定:「...如該區未能選出合格之總監,或當選總監於就任前亡故、或拒絕就任、或因病或國際理事認為不適合上任,或因為抗議總監選舉結果或法律行動使總監一直無法填補,則由國際理事會按本憲章或負責所規定之時間、辦法及任期指派一位總監」(見本院卷第354、355頁)。

是依上揭章程規定,被告章程係依國際獅子會憲章訂定,未盡事宜依據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為準,故上開章程未盡之處,除政府法令外,亦應參照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參諸被告上開章程中之「理事長」後均以括號附註總監,雖規定理事長為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惟附註理事長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之總監人選,足見被告之章程即已明白規定被告之總監及理事長應為同一人,亦即被告之理事長應具備總監之身分,不具總監身分者,即非被告之理事長。

2.原告雖主張被告為依人民團體法合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關於被告之理事長之權限認定,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決之,陸振佑並未依人民團體法第22、23、30、31、58條之規定被罷免、當然解任或撤免、受停權處分,應仍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國際總會無從干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權限云云。然人民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是關於理事長違反法令、章程之處理方式,人民團體法規定章程另有規範時應依章程處理,而非僅得由會員代表大會罷免。而被告章程已明文記載其為國際獅子會總會下轄台灣分區之子區(300-C3區),章程第1條規範該章程之訂立係依據政府相關法令及國際獅子會憲章,章程第10條規範會員之義務應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等、章程第26條規定被告設理事長(總監)1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又陸振佑係因嚴重違反國際理事會之政策及程序,而遭解除總監職務等節,有被告章程、國際總會之電子郵件附卷為憑(見卷第17、19、23、333至335、367至368頁),足認被告身為國際獅子會總會下轄之分支機構,其章程已明載國際總會之規定對於被告會員應有拘束力,且被告理事長之人選應符合國際總會之總監人選,從而,不符合國際總會總監資格者,應無擔任被告理事長之資格,此為被告章程所明定,而人民團體法第22條既已規範理事長如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之情形,其解任一事可依章程規定處理,則被告章程已有前開特別規範,縱陸振佑未經會員大會罷免,仍得依章程處理,應無違反人民團體法之疑慮,原告上開主張,難認有據。至於本件原因事實並未涉及陸振佑遭當然解任、主管機關解除職務、視同辭職、主管機關撤免等節,核與人民團體法第23、30、31、58條之構成要件有間,爰不逐一論述。

3.原告又主張被告章程第50條規定,有關選舉事宜,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國際總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無任何喪失總監身分即當然解除理事長之明文云云。然依被告章程之規範意旨,被告之理事長應符合國際總會規定總監人選之明文,應可推論具有總監身分者始得為理事長,喪失總監身分者即喪失理事長資格,而與被告章程第50條所規範選舉罷免之程序性規定無關,原告上開主張,難以憑採。

㈢原告主張系爭會員大會之決議有效,應無理由:

1.按無召集權人召集之會議,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所為之決議,自始無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1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不能為有效之決議,其決議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章程第12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總監)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見卷第19頁),故被告之會員代表大會不論定期會或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系爭會員大會係由陸振佑召集一事,此為兩造所不爭,然陸振佑於110年3月10日、同年4月13日發函召開系爭會員大會時,已非被告之理事長(總監),自無召集系爭會員大會之權限,則系爭會員大會既由無召集權人之陸振佑所召集之會議,係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該會議所為如附表一之決議及選舉被告第28屆之董事、監察人自始確定不生效力,原告主張系爭會員大會之決議有效,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可採,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會員大會所作成附表一決議及選舉第28屆之董監事有效,難認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附表一編號 案由 決議內容 1 審議本區0000-0000年度經費決算書由。 照案通過。 2 下屆(28)年會地點訂定討論案。 照案通過。 3 擬定0000-0000年度經費預算書。 照案通過。 4 擬定0000-0000年度工作計畫書。 照案通過。 5 撤銷國際獅子會MD300-C3區0000-0000年度向國際總會之重劃區界提案。 照案通過。 現場公投結果:領取票共計427票,同意撤銷315票、不同意撤銷91票、廢票20票、遺失票1票。 6 臨時動議:否決國際總會來函本區2021年4月26日來函將300-C3區於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分為D3、D5區,因本區有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總監、第三副總監,故提案否決此案件。 多數人同意,照案通過。 7 選舉理事、監事 理事當選人:楊友仁、茆晉𣉚、王寶秀、楊曜聰、黃敏玲、黃國鋒、陳淑惠、蔡世展、彭德華、陳學翔、謝色賓、許世俊、林孟麗、張阿圓、林梁陽、施純烜、許阿琴、施龍貴、趙雅惠、黃茗杰、宋文雄、黃千宴、張秀緞、沈添水、陳進香。 候補理事:鄭國光、陳國禎。 監事:陳忠海、林朝炎、林育聖、梁金德、藍如華、張富凱、許素華。 候補監事:趙皇式。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