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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楊友仁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