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蔡問津
蔡敏雄蔡碧珠蔡碧霞蔡碧桂
蔡禹鋒
洪蔡碧蒓
蔡雅玲
蔡珠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被 告 林仁義
林宥權(原名:林榮權、林揚耀)
林榮秋林映岑
林園婷林慶旺林泳儀林炎明黃林瓊烟林勝樺盧林養盧榮豐盧榮楠盧寶春盧彩合盧榮坤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被 告 王俊彥
王俊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被告王俊彥送達不合法、未將民事起訴(更正狀)送達被告林泳儀等情事,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兩造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繕本請逕送對造),並就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租金調整究以申報地價新臺幣(下同)2,480元、2,320元或申報地價3,720元、3,480元為計算基礎為宜一事,表示意見,另請原告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姓名、身分證字號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