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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1號原 告 亞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平圳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被 告 蔡武雄

徐繼援徐井上訴訟代理人 徐鈴玉

徐周秀嬌張瑞源被 告 楊玉女

徐佩珊莊文英徐溪宏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英綸被 告 徐宏澤即徐健中

徐健瑞兼徐熙宏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健方被 告 徐坤森

徐應鑽徐賀意

徐錦勲徐輝標徐輝添徐棟樑徐煥欽徐江好徐勝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被 告 徐國彬

徐瑞堂即徐浩然

徐瑞森徐彥榮即徐鴻文

徐游絹代徐秉全徐祥越徐國展徐妙釵

徐漢州徐翊翔徐國裕徐淑珍徐大杉徐大信徐有章徐彩雲徐建華徐建興徐文斌徐智勇徐智裕徐于晴張惠娟徐羽辰徐明嘉徐民浩

徐嘉駿

徐一梅徐佳梅許志敏許金城許金池徐崑裕楊許軟許秀鳳許秀娟許秀葉許賓許正雄

許尚文許茂雄許麗卿(國內公示

陳章陳蘇姜陳健龍陳豐祥嚴文桂邱大江

邱大偉陳邱哖邱甘邱寶桂商村田

商村陽魏有德魏淑如魏淑貞魏淑華商寶玉陳寶珠陳秀月

李陳月鳳陳麗香

陳葦苓

陳瑞源

王苓茵陳景瑄陳昱潔陳水發郭陳秀鑾陳綉琴張水德郭張阿葉蔡張阿扁陳文春陳昱綺陳麗真陳雅君張勝昌

張世旻

許鳳朱

張素女張麗眞

張杏茹鄭黃東鄭旭傑鄭修德鄭黃基鄭郁璇鄭婉玲

張陳琴

張盈惠張家甄張愛宜張俊雄

郭沈束張一帆

張倫智

張玉姍

王張月娥

劉張月嬌顏國隆顏家揚顏家偉

顏紫薰即顏子媛

黃張規徐榮進徐安淇徐浚瑋徐嘉彗訴訟代理人 汪雋明被 告 徐佳美訴訟代理人 林青蒲被 告 徐秀言

吳哲男吳其龍吳思慧

徐豐記徐英記徐一瑛黄可欣

郭家君(徐秉倫之承受訴訟人)

徐國財(徐秉倫之承受訴訟人)

徐玉娟(徐秉倫之承受訴訟人)

徐玉容(徐秉倫之承受訴訟人)

商雪紅

商利通

商瑞鈴

商敏男

陳信成陳信義陳永松陳秀玫顧景富顧景銘顧文蘋顧益智顧碧美顧碧珠顧碧春徐陸賜(徐玉柱之繼承人)

廖德祥

廖德勝廖德星

廖玉鈴

張俊宏

張霈臻張芷晨被 告 徐志強(徐永富之繼承人)

張林花仔張允銓張振興張世昌張文成高意婷高婉純高筱萍陳俊基

李淑貞受告知人 陳清山受告知人 徐英傑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本訴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9月2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訴原定民國115年7月2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訴與反訴有合併宣判之必要,為免本訴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本訴之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