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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徐鈺捷

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複代理人 聶嘉嘉律師被 告 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附表所示之資料,置於被告之登記所在地,供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自99年度起至109年度之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資料,置於被告之登記所在地,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嗣將查閱之主體變更減縮為原告,其減縮聲明,程序上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66年12月30日設立,總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股份總數1,500股,原告二人因繼承取得股份合計280股,占股份總數18.6%。然被告法定代理人隱瞞被告公司業務狀況,亦不交代公司資產流向,多次阻止原告二人之母親丙○○過問被告公司事務,現今原告徐鈺捷業已成年,而原告甲○○尚未成年,為求深入瞭解家族事業,爰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查閱被告公司自原告二人之父親徐憲章99年往生後,即自99年度起至109年度之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文件等語。聲明求為被告應提出上開資料,置於被告之登記所在地,供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

三、被告答辯略以:被告已將能提供之帳冊提供給原告查閱,包括99、102、105年度公司章程,102年至104年之股東會議事錄,97年至103年之股東名簿統計表,99至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108及109年度之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被告於105年度以後即未修改章程,故無以後之公司章程,另被告未製作其餘年度的股東會議事錄,所以無法提供。103年以後被告之股東並未變動,故無以後之股東名簿。被告未發行公司債,自無99至109年度公司債資料,又因未製作營業報告書,故無法提供99至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資料,而107年度以前均未委託會計師製作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所以無法提供予原告。因此縱使判決被告提供原告所請求之帳冊,被告能提供之帳冊均予原告調閱完畢,因此本案無再為判決之必要等語。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爭點整理如下: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2人之父徐憲章於99年間死亡,原告2人因繼承取得被告

公司股份,又因原告2人之祖母於101年過世,再繼承取得被告公司股份,現各取得被告公司股份數140股,合計280股。

⒉被告公司資本總額1500萬元,股份總數1,500股。

⒊原告之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18.6%,且已達6個月以上。

⒋公司法210條:「…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

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之規定,得請求查閱或抄錄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⒌被告已提供予原告之資料如下:

⑴99、102、105年度之公司章程,且被告於105年以後未修改公司章程。

⑵102年至104年之股東會議事錄。

⑶100至103年度之股東名簿。

⑷99至109年度資產負債表。

⑸99至109年度綜合損益表。

⑹108、109年度現金流量表。

⑺108、109年度權益變動表。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10條,請求被告提供99年度至109年度

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 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 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簿冊」於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尚不包括財務業務契約在內(經濟部81年12月8日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意旨參照);所謂「財務報表」,依經濟部91年1月7日經商字第09002270580號函釋說明回歸商業會計法第28條及第29條之規定;另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所稱「各項決算報表」係指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是以,本法第210條規定之財務報表係指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依本法第228條規定編造者(經濟部92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202076190號函釋意旨參照)。再按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之財務報表,即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㈡原告請求查閱被告公司自99年度起至109年度之公司章程、歷

屆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文件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1.公司章程部分: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查結果,該辦公室隨函檢附66年至105年之公司章程中,有99、102、105年度資料一節,有該辦公室書函可稽,而被告既已提出99、10

2、105年度章程予原告一節,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故原告再請求被告提供此3年度公司章程,即非有據。另本件依前揭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附資料,既查無100、101、103、104、106至109年度之章程存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未能准許。

2.股東會議事錄部分:被告業已提供102年至104年之股東會議事錄予原告一節(卷243-275頁),為原告所不爭執,則原告再請求被告提供此3年度之股東會議事錄,已屬無據。另有關原告請求提供99至101年度、105至109年度之股東會議事錄部分,查股東會議均有製作紀錄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公司總經理施錦城於另案證述有做成記錄等語明確,此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5號給付股利事件之109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憑,是原告請求被告提供99至101年度、105至109年度之股東會議事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所辯並未製作股東會議事錄等語,與上開證人之證詞相左,尚非可採。

3.股東名簿部分:被告業已提供97年至103年之股東名簿統計表予原告一節,有該股東名簿統計表可證(卷241頁),故原告再請求被告提供99至103年度股東名簿,即非有據,雖然原告就上開股東名簿統計表之真實性有所爭執,惟並未能具體指明該股東名簿統計表內容究竟有何違誤之處,故原告空泛否認,當無可採。另被告所辯103年以後股東未變動,並無以後之股東名簿一節,被告就103年以後股東未變動既不爭執,則不能認另有104至109年度的股東名簿存在,故原告請求被告提供104至109年度的股東名簿,即無理由,未能准許。

4.公司債部分:被告答辯稱並無發行公司債,無法提供公司債資料等語,已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被告並無99至109年度公司債資料,則原告此部分請求,即難認為有據,未能准許。

5.營業報告書部分:查被告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然收入超過1億元,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節,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即有製作營業報告書之義務。資審酌兩造間地位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等因素,認應由被告證明99至109年度營業報告書並未製作,始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所揭依誠實信用及公平正義原則定其舉證責任之本旨無悖。本件被告既未舉證證明並未製作99年度至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即不能泛泛以未製作此等文件為由,拒絕原告查閱。故原告請求查閱99至109年度營業報告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6.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部分:被告業已提供99至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予原告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原告再請求被告提供此部分資料,為無理由,未能准許。

7.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部分:被告業已提供108、109年度資料予原告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故原告再請求被告提供此2年度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即非有據。又被告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然收入超過1億元,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即有製作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之義務。資審酌兩造間地位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等因素,認應由被告證明99至107年度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並未製作,始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所揭依誠實信用及公平正義原則定其舉證責任之本旨無悖。被告既未舉證證明並未製作99年度至107年度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即不能泛泛以未製作此等文件為由,拒絕原告查閱。故原告請求查閱99至107年度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另按公司法第245條已賦予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又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於該條亦有相關之處罰規定。經查,原告已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派檢查人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故原告亦得經由檢查人查閱被告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之方式,補足其對被告公司財務資訊上之欠缺,並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提出之前揭資料,整理如附表所

示。從而,原告依據公司法第21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提出附表所示資料,置於被告之登記所在地,供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附表:

編號 資料明細 1. 99至101年度、105至109年度之股東會議事錄。 2. 99至109年度營業報告書。 3. 99至107年度現金流量表。 4. 99至107年度權益變動表。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