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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原 告 卓源成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被 告 卓黃秋玉

卓英賢卓鉦曜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被 告 卓秀靜

卓秀玫卓鉦曜被 告 陳吉

陳淑芳卓淑堅卓東榮卓瓊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即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號耕地三七五租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6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於112年10月1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原告於112年10月31日呈遞之111年度上字第65號判決影本可稽。準此,本件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