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5號原 告 洪慶德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被 告 洪月枝
左國強洪冠君(兼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洪慶煌
洪建璋許慶信許博誠洪慶榮(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洪秀琴(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洪菁秀(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洪千梓(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