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5號原 告 洪慶德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被 告 洪月枝
左國強洪冠君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洪慶煌
洪建璋許慶信許博誠洪陳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7號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7號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