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芳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志紅(Zhihong Fan)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6,914元(即美金61481.22元,以起訴時之匯率換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