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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孔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江波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57號裁定核定訴訟價額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