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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0號原 告 楊雅娟(王榮甫之承受訴訟人)

王斯翰(王榮甫之承受訴訟人)

王怡鈞(王榮甫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告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垣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追加被告 王金垣上列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6月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有待調查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