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黃翊宸被 告 林一忠 林一安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上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陳明兩造欲以和解解決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16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