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詹明錦
柳云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真等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萬元及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463元,扣除原告已繳12,781元,應補繳11,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