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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7號原 告 游振卿被 告 許崇賓律師即黃食婆之財產管理人

賴鑾黃玉利黃玉代黃琮民黃添財

黃添福賴雲鵬余麗萍(即黃超龍之繼承人)

黃泰穎(即黃超龍之繼承人)

黃紫婷(即黃超龍之繼承人)

黃立賢黃頌穎黃秋勇黃玉焜黃玉霖黃建欽黃二四黃添財黃劉玉黃政義黃柏貿林黃淑玫黃憲光黃憲仁黃憲裕

黃惠文江黃惠芬黃惠貞黃惠萍黃憲立黃憲鍾黃憲熙黃憲羣黃吳玉珠(即黃生之繼承人)

黃仁德(即黃生之繼承人)

黃仁方(即黃生之繼承人)

黃仁義(即黃生之繼承人)上2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壹、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壹項「兩造共有之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33.06平方公尺;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予以分割如附圖二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13年8月5日員土測字第1280號所標示及附表二所載〈其中編號A及丁部分按兩造(被告黃泰穎、黃紫婷、黃吳玉珠、黃仁方、黃仁義除外)〉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更正為「兩造共有之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33.06平方公尺;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

乙種建築用地)予以分割如附圖二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13年8月5日員土測字第1280號所標示及附表二所載。其中丁部分按兩造(被告黃泰穎、黃紫婷、黃吳玉珠、黃仁方、黃仁義除外)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貳、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A部分之分配人,原記載「依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應更正為「除原告游振卿、被告賴雲鵬外,分歸被告黃憲熙、黃憲羣、黃憲立、黃憲鍾、黃添財、黃立賢、黃劉玉、黃頌穎、黃仁德即黃生之繼承人、黃玉焜、黃玉霖、黃政義、林黃淑玫、黃建欽、黃二

四、黃柏貿、江黃惠芬、黃憲光、黃惠貞、黃憲仁、黃惠萍、黃憲裕、黃惠文、黃秋勇、賴鑾、黃玉利、黃玉代、余麗萍即黃超龍之繼承人、黃琮民、黃添財、黃添福、許崇賓律師(即黃食婆財產管理人)等人按右比例維持共有。」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附表: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分配人 分割後維持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A 46.38 依由被告黃氏子孫:黃憲熙、黃憲羣、黃憲立、黃憲鍾、黃添財、黃立賢、黃劉玉、黃頌穎、黃仁德即黃生之繼承人、黃玉焜、黃玉霖、黃政義、林黃淑玫、黃建欽、黃二四、黃柏貿、江黃惠芬、黃憲光、黃惠貞、黃憲仁、黃惠萍、黃憲裕、黃惠文、黃秋勇、賴鑾、黃玉利、黃玉代、余麗萍即黃超龍之繼承人、黃琮民、黃添財、黃添福、許崇賓律師(即黃食婆財產管理人)等人按右比例維持共有 黃立賢 68/1000 公廳 黃秋勇 6/1000 黃玉焜 23/1000 黃玉霖 23/1000 黃添財 51/1000 黃柏貿 26/1000 黃建欽 26/1000 黃二四 26/1000 黃政義 51/1000 黃劉玉 17/1000 黃仁德 17/1000 黃頌穎 26/1000 林黃淑玫 17/1000 黃憲光、黃惠貞、黃憲仁、黃惠萍、黃憲裕、江黃惠芬、黃惠文 公同共有51/1000 黃憲立 29/1000 黃憲鍾 29/1000 黃憲熙 29/1000 黃憲羣 29/1000 賴鑾 77/1000 黃玉利 46/1000 黃玉代 23/1000 余麗萍即黃超龍之繼承人 39/1000 黃琮民 39/1000 黃添財 39/1000 黃添福 39/1000 許崇賓律師 (即黃食婆財產管理人) 154/1000 B 194.07 黃立賢 - C 18.30 黃秋勇 - D 66.59 黃玉焜 - E 67.77 黃玉霖 - F 149.55 黃添財 - 住彰化縣社頭鄉 G 75.15 黃柏貿 - H 79.57 黃建欽 - I 75.69 黃二四 - J 155.90 黃政義 - K 48.80 黃劉玉 - L 54.74 黃仁德 - M1 33.64 黃頌穎 - M2 120.53 N 48.80 林黃淑玫 - O 153.24 黃憲光、 黃憲仁、 黃憲裕、 黃惠文、 江黃惠芬、 黃惠貞、 黃惠萍 - P 92.26 黃憲立 - Q 97.37 黃憲鍾 - R 90.96 黃憲熙 - S 119.49 黃憲羣 - T 115.32 賴鑾 - U 141.55 黃玉利 - V 44.66 黃玉代 - W 113.14 余麗萍 - X 114.53 黃琮民 - Y 111.50 黃添財 - 住新北市蘆洲區 Z 109.60 黃添福 - 甲1 265.69 許崇賓律師 即黃食婆之 財產管理人 - 甲2 81.14 乙 110.38 賴雲鵬 - 丙 128.33 游振卿 - 丁 708.42 依原應有部分 比例維持共有 - 六公尺通道方案、 部分通道為五公尺 備註: 黃憲立於112年2月2日將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黃奕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