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黃柏凱上列抗告人(原告)與被告彰化地方法院等二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黃柏凱上列抗告人(原告)與被告彰化地方法院等二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