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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8號原 告 黃呈情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被 告 薛博仁

薛惠分薛喬方黃美玲黃呈民黃美娟黃靖騰黃呈國上當事人間確認申報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5日1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30日內具狀陳報,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1.祭祀公業黃亮董(包括原告所稱A公業、B公業)是否經主管機關申報成立?及其是否為祭祀公業法人等性質?管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對應之登記資料。

2.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及符合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

3.原告所稱之「申報權」或「申報權人」性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權人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