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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莊子賢律師被 告 黃世恩被 告 黃奇山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