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8號抗告人即原 告 黃柏凱上列原告(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撤銷處分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8號抗告人即原 告 黃柏凱上列原告(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撤銷處分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