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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8號原 告 黃柏凱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等間撤銷處分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9月2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抗告人)提起抗告,但並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限原告(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處分等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