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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5號原 告 朱亮香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依原告主張方案一之通行範圍,按方案一複丈成果圖編號甲至己部分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尺新台幣(下同)13,700元、編號庚部分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尺15,333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8,160元【(95平方公尺×13,700元)+(20平方公尺×15,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1,791元,尚欠5,148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