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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原 告 王錦川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被 告 簡秋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