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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8號抗 告 人 謝憶茹上列抗告人因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謝憶茹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因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