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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8號上 訴 人 洪江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范馨元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