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選字第9號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姚玎霖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林姿蓉秦永政被 告 林茂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20屆彰化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台灣省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一選區之候選人,同日進行投開票,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以中選務字第1113150485號公告為彰化縣議員當選人。原告檢察官以被告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之111年12月19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佐,未逾上開法定期限,自屬適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茂明為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20屆縣議員選舉第1選區(彰化市、花壇鄉、芬園鄉)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晚間9時許,在其位於彰化市○○路0段000號住處兼競選總部內,與訴外人吳金增商議以1票500元價格向芬園鄉之有投票權人買票。隨後林茂明陸續於同年月4日、7日晚間9時許,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13萬元予吳金增,再由吳金增約同訴外人陳滿昇,以每票500元價格,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行賄並期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被告所為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林茂明就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20屆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選區議員選舉當選無效;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對於本案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7條第2項、第128條但書定有明文。是縱使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遽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仍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惟法院以被告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供其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而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法要無違背。
㈡經查,被告為第20屆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選區縣議員選舉之
候選人,前開選舉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投票,選舉結果為被告以6691票當選,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被告當選為第20屆臺灣省彰化縣議會議員,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12月2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485號公告在卷可稽(見卷第13至16頁),可堪信為真實。㈢原告主張被告前開選舉期間,為期使自己順利當選,與訴外
人吳金增約定,並陸續於111年11月4日、7日交付款項予吳金增,委由吳金增、陳滿昇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選區有投票權人之訴外人孫金定、薛富木、余定志、林張彩玉、李金守、楊鶴明、楊黃美玉、楊福來、林建順、楊金水、張富森、吳必達、劉釗清、簡碧華、卓美滿等人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並約定渠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行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與吳金增、陳滿昇及前開人等於警詢及偵查程序中就上情均坦承不諱,並有警詢、偵訊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採證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等在卷可佐,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㈣從而,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原告主張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本院宣告被告於第20屆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20屆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千鈴附表: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投票權人 時間 地點 金額 備註 1 吳金增 陳滿昇 孫金定 111年11月7日15時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2,000元 3票 2 吳金增 陳滿昇 薛富木 111年11月7日16時許 同上 2,000元 4票 3 吳金增 陳滿昇 余定志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芬園鄉大埔村德興路1段60號 2,000元 (吳金增另交付1000元) 4票 4 吳金增 陳滿昇 林張彩玉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0號 3,500元 7票 5 吳金增 陳滿昇 李金守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7,500元 15票 6 吳金增 陳滿昇 楊鶴明 楊黃美玉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 6,000元 12票 7 吳金增 陳滿昇 楊福來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3,500元 7票 8 吳金增 陳滿昇 林建順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5,500元 11票 9 吳金增 陳滿昇 楊金水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 彰化縣○○鄉○○路000號 5,000元 10票 10 吳金增 陳滿昇 張富森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4,000元 8票 11 吳金增 陳滿昇 吳必達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 彰化縣○○鄉○○路000號 1,500元 3票 12 吳金增 陳滿昇 劉釗清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3,000元 6票 13 吳金增 陳滿昇 簡碧華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3,500元 7票 14 吳金增 陳滿昇 卓美滿 111年11月7日下午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2,000元 4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