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盧名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豊参等人間請求返還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879元(計算式:124,253元+169,046元+68,940元+107,200元+146,440元=615,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