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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重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賴勝朗

朱文仁黃柏璋林栢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豊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其等各新臺幣200萬元,扣除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後,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及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各應暫先繳納如附表所示裁判費,然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附表:(元/新臺幣)編號 上訴人 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暫先繳納裁判費 1 林豊参 124,253元 1,875,747元 29,418元 9,806元 2 賴勝朗 169,046元 1,830,954元 28,824元 9,608元 3 朱文仁 68,940元 1,931,060元 30,309元 10,103元 4 黃柏璋 107,200元 1,892,800元 29,715元 9,905元 5 林栢洲 146,440元 1,853,560元 29,121元 9,707元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