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莉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家昌等十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均廢棄。查被上訴人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239,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