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蔡清華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柯釧隆
柯釧喜柯釧發柯美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經本院囑託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由不動產估價師賴永城鑑定結果,原告所有324、325、326地號土地因得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427,752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27,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984元,扣除原告已繳67,231元,應補繳159,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