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周松岳
周雪鳳張澤紳張世昆陳濱樹黃昭好黃耀慶林王阿欵林遠騰林石源(即林宇宏)
林振長陳美玲林冠穎林冠寧前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蕭汀玹被 告 周雪麗
游煥樹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曾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事件,被告周雪麗、游煥樹涉有違反農業金融法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